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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最高罚500万元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7-4-21 2:10:00 【字体:小 大】

  本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日前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贯穿始终,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这个《条例》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可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在事故调查方面,《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比如,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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